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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焊接│B│0.80│0.90│0.80│0.80│ ├──┼────┼───┼───┼───┼───┤ │对接│A│0.84│0.84│-│0.84│ ├──┼────┼───┼───┼───┼───┤ │焊接│B│0.80│0.80│-│0.80│ ├──┴────┴───┴───┴───┴───┤ │备注:表中符号A及B分别表示:│ │1.符号A:为 CNS2947规定之钢材、CNS 4435规│ │定之 STK490 钢材、CNS 7141规定之 STKR490│ │钢材或具有与此种规格同等以上机械性质之钢材,│ │且具有优良之焊接性者。│ │2.符号B:为A以外之钢材。│ └───────────────────────┘ 结构部分之对接焊接处全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实施放射线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得取第五条规定之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3710规定之缺陷种类及等级分类,无第三种缺陷者。 二、前款之检查结果,有第一种或第二种缺陷时,为二级之容许值以下;同时有第一种及第二种缺陷存在时,分别为各该缺陷二级之容许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实施放射线检查时,其焊接处之补强层应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补强层中央部分之高度与母材厚度之关系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 (公厘) │补强层高度 (公厘) │ ├─────────┼─────────┤ │12以下│1.5 │ ├─────────┼─────────┤ │超过 12 至 25 以下│2.5 │ ├─────────┼─────────┤ │超过 25 │3.0 │ └─────────┴─────────┘ 第 8 条 使用第三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材料时,其容许应力值及其结构部分焊接处之容许应力值,应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材料之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质之值以下。 第 9 条 吊笼工作台底板使用铝合金材枓之容许弯曲应力值,应依下式计算: 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σba:容许弯曲应力。 F:取下列之任一较小值者: 1.降伏强度。 2.抗拉强度除以 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时,其纤维方向之容许弯曲应力值,应为下表规定之值以下: ┌─────────────┬──────────┐ │木材之种类│容许弯曲应力值│ ││ (牛顿/平方公厘) │ ├─────────────┼──────────┤ │赤松、黑松、美国松│ 9.5│ ├─────────────┼──────────┤ │落叶松、罗汉柏、桧、美国桧│ 9.0│ ├─────────────┼──────────┤ │铁杉、美国铁杉│ 8.5│ ├─────────────┼──────────┤ │枞树、虾夷松、椴松、红松、│ 7.5│ │杉、美国杉、针枞││ ├─────────────┼──────────┤ │橡树│13.0│ ├─────────────┼──────────┤ │栗树、枹树、山毛榉、榉木│10.0│ ├─────────────┼──────────┤ │柳安│ 8.0│ ├─────────────┼──────────┤ │大花羯布罗香、龙脑香│11.0│ └─────────────┴──────────┘ 第 10 条 第五条 至第八条规定之容许应力值,于结构部分所生应力之综合计算,其容许应力于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于百分之十五限定范围内增值,同条第三款应于百分之三十限定范围内增值。 第 11 条 结构部分承载之荷重种类如下: 一、吊笼之自重。 二、积载荷重。 三、升降惯性力。 四、走行惯性力。 五、风荷重。 六、地震荷重。 吊笼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动者,前项第四款得不列入计算;如设置于室内者,前项第五款得不列入计算。 第 12 条 积载荷重系指作用于工作台底板中心之集中荷重,其值应为下式计算结果以上: W=75 (A+1) ,式中之W及A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W:积载荷重 (公斤) 。 A:工作台底板面积 (平方公尺) 。 椅式吊笼之积载荷重应为一百公斤以上。 第 13 条 升降惯性力系指吊笼垂直方向之作用力,应依下式计算: Fv= (0.15+0.0025u) (Wd1+W) g,式中之 Fv、u 、Wd1 、W及 g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