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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吊笼安全检查构造标准

[接上页]

  ├──┼────┼───┼───┼───┼───┤
  
  │焊接│B│0.80│0.90│0.80│0.80│
  
  ├──┼────┼───┼───┼───┼───┤
  
  │对接│A│0.84│0.84│-│0.84│
  
  ├──┼────┼───┼───┼───┼───┤
  
  │焊接│B│0.80│0.80│-│0.80│
  
  ├──┴────┴───┴───┴───┴───┤
  
  │备注:表中符号A及B分别表示:│
  
  │1.符号A:为 CNS2947规定之钢材、CNS 4435规│
  
  │定之 STK490 钢材、CNS 7141规定之 STKR490│
  
  │钢材或具有与此种规格同等以上机械性质之钢材,│
  
  │且具有优良之焊接性者。│
  
  │2.符号B:为A以外之钢材。│
  
  └───────────────────────┘
  
  结构部分之对接焊接处全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实施放射线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其容许抗拉应力、容许抗压应力及容许弯曲应力得取第五条规定之值 (即焊接效率取一.○) 。
  
  一、依 CNS3710规定之缺陷种类及等级分类,无第三种缺陷者。
  
  二、前款之检查结果,有第一种或第二种缺陷时,为二级之容许值以下;同时有第一种及第二种缺陷存在时,分别为各该缺陷二级之容许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实施放射线检查时,其焊接处之补强层应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补强层中央部分之高度与母材厚度之关系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 (公厘) │补强层高度 (公厘) │
  
  ├─────────┼─────────┤
  
  │12以下│1.5 │
  
  ├─────────┼─────────┤
  
  │超过 12 至 25 以下│2.5 │
  
  ├─────────┼─────────┤
  
  │超过 25 │3.0 │
  
  └─────────┴─────────┘

  
  第 8 条
  
  使用第三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材料时,其容许应力值及其结构部分焊接处之容许应力值,应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材料之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质之值以下。
  
  第 9 条
  
  吊笼工作台底板使用铝合金材枓之容许弯曲应力值,应依下式计算:
  
  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σba:容许弯曲应力。
  
  F:取下列之任一较小值者:
  
  1.降伏强度。
  
  2.抗拉强度除以 1.2。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时,其纤维方向之容许弯曲应力值,应为下表规定之值以下:
  
  
┌─────────────┬──────────┐
  
  │木材之种类│容许弯曲应力值│
  
  ││ (牛顿/平方公厘) │
  
  ├─────────────┼──────────┤
  
  │赤松、黑松、美国松│ 9.5│
  
  ├─────────────┼──────────┤
  
  │落叶松、罗汉柏、桧、美国桧│ 9.0│
  
  ├─────────────┼──────────┤
  
  │铁杉、美国铁杉│ 8.5│
  
  ├─────────────┼──────────┤
  
  │枞树、虾夷松、椴松、红松、│ 7.5│
  
  │杉、美国杉、针枞││
  
  ├─────────────┼──────────┤
  
  │橡树│13.0│
  
  ├─────────────┼──────────┤
  
  │栗树、枹树、山毛榉、榉木│10.0│
  
  ├─────────────┼──────────┤
  
  │柳安│ 8.0│
  
  ├─────────────┼──────────┤
  
  │大花羯布罗香、龙脑香│11.0│
  
  └─────────────┴──────────┘

  
  第 10 条
  
  第五条 至第八条规定之容许应力值,于结构部分所生应力之综合计算,其容许应力于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于百分之十五限定范围内增值,同条第三款应于百分之三十限定范围内增值。
  
  第 11 条
  
  结构部分承载之荷重种类如下:
  
  一、吊笼之自重。
  
  二、积载荷重。
  
  三、升降惯性力。
  
  四、走行惯性力。
  
  五、风荷重。
  
  六、地震荷重。
  
  吊笼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动者,前项第四款得不列入计算;如设置于室内者,前项第五款得不列入计算。
  
  第 12 条
  
  积载荷重系指作用于工作台底板中心之集中荷重,其值应为下式计算结果以上:
  
  W=75 (A+1) ,式中之W及A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W:积载荷重 (公斤) 。
  
  A:工作台底板面积 (平方公尺) 。
  
  椅式吊笼之积载荷重应为一百公斤以上。
  
  第 13 条
  
  升降惯性力系指吊笼垂直方向之作用力,应依下式计算:
  
  Fv= (0.15+0.0025u) (Wd1+W) g,式中之 Fv、u 、Wd1 、W及 g 分别表示下列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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