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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34 条 吊笼应设有易于矫正工作台倾斜之装置。 第 35 条 吊笼应置备有供工作人员使用之救命用纤维索等设施。但设置四条卸放工作台用钢索者,或装置第三十三条规定能自动制止工作台下降之装置者,不在此限。 第 36 条 吊笼之齿轮、轴、联轴器等有危害劳工之虞之部分,应有防止接触之护围或护罩等设备。 第 37 条 吊笼之控制装置、制动器、警报装置及开关器之操作部分,应置于易于操作之位置。并应于易见处标示控制吊笼之动作种类、动作方向、电路之开闭状态等。 第 38 条 吊笼之电磁接触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时,该电磁接触器有接通之虞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圈之一端连接于接地侧电线。 二、线圈与接地侧之电线间,不得设置开关器。 第 39 条 吊笼应具有漏电时能自动遮断电源之装置。 第 40 条 结构部分之钢材实施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电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13719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摄氏零度以下之场所实施焊接。但母材经事前预热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及铆接之部分,应先焊接后再铆接。 五、焊接部分应充分熔入,且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焊疤等足以影响强度之缺陷。 第 41 条 结构部分之铆钉孔或螺栓孔,应使用钻孔机钻成光滑之孔,且不得有回纹或粗糙不平之旋纹。 第 42 条 结构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钉、销、键及栓等,除使用高张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应设有防止松弛或脱落之设施。 第 43 条 吊笼安装时,应将各固定件确实紧固,有配合关系之机件互相对妥。变更使用位置时亦同。 第 44 条 钢索不得与任何突出物间发生磨擦或接触锐边。 第 45 条 除椅式吊笼外,卸放吊笼工作台之钢索应使用二条以上。 第 46 条 钢索之安全系数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系数依下式计算,并依其种类取下表所列之值以上。但槽轮之阻力不予计入: 钢索之断裂荷重 安全系数=─────────── 承载于该钢索之最大荷重 ┌─────────────────┬────┐ │钢索之种类│安全系数│ ├─────────────────┼────┤ │卸放工作台用钢索、吊臂起伏用钢索、│ 10 │ │吊臂伸缩用钢索或救命用钢索││ ├─────────────────┼────┤ │其他钢索│6 │ └─────────────────┴────┘ 二、钢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钢索一捻间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线截断者。 (二) 直径减少达公称直径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 有显著变形或腐蚀者。 (四) 已扭结者。 三、对于卷胴式吊笼之卸放工作台用钢索,当其工作台放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升降装置之卷胴上。 四、对于吊臂起伏用钢索,当其吊臂放置于最低位置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起伏装置之卷胴上。 五、对于吊臂伸缩用钢索,当其吊臂之长度为最短时,应有二卷以上钢索留置于伸缩装置之卷胴上。 第 47 条 使用救命用纤维索应依下列规定: 一、安全系数依下式计算,其值取十以上。 该纤维索切断荷重 安全系数=──────── 所承载之最大荷重 二、不得有显著之损伤或腐蚀。 第 48 条 吊笼应于机架及工作台上之显而易见处,置有标示下列事项之铭牌: 一、制造年月。 二、制造者名称。 三、积载荷重。 第 49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