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行政罚法

[接上页]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通知受处罚者陈述意见。
  
  二、已依职权或依第四十三条规定,举行听证。
  
  三、大量作成同种类之裁处。
  
  四、情况急迫,如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显然违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间之限制,如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显然不能遵行。
  
  六、裁处所根据之事实,客观上明白足以确认。
  
  七、法律有特别规定。
  
  第 43 条
  
  行政机关为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处前,应依受处罚者之申请,举行听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条但书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响自由或权利之内容及程度显属轻微。
  
  三、经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知受处罚者陈述意见,而未于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 44 条
  
  行政机关裁处行政罚时,应作成裁处书,并为送达。
  
  第 45 条
  
  本法施行前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应受处罚而未经裁处,于本法施行后裁处者,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均适用之。
  
  前项行政罚之裁处权时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 46 条
  
  本法自公布后一年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