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接近炼焦炉或于其上方从事炼焦之场所,应每六个月测定溶于苯之炼焦炉生成物之浓度一次以上。 六、铅中毒预防规则所称铅作业之作业场所,应每一年测定铅浓度一次以上。 七、四烷基铅中毒预防规则所称四烷基铅作业之作业场所,应每一年测定四烷基铅浓度一次以上。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作业场所。 第 8 条 雇主实施作业环境测定时,应由下列人员或机构办理: 一雇用乙级以上之作业环境测定人员。 二委由执业之工矿卫生技师。 三委由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作业环境测定机构。 第 9 条 雇主依前条实施作业环境测定时,应订定并依实际需要检讨更新含采样策略之作业环境测定计划,其测定结果依下列规定记录,并保存三年: 一、测定时间 (年、月、日、时) 。 二、测定方法。 三、测定处所 (含位置图) 。 四、测定条件。 五、测定结果其样本如送经认可实验室分析者,应附化验分析报告。但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得以直读式方式测定之物质不在此限。 六、测定人员姓名 (含资格文号及签名) ,委讬测定时须包含测定机构名称。 七、依据测定结果采取之必要防范措施事项。 前项测定纪录中,属联苯胺及其盐类、4-胺基联苯及其盐类、β- 胺及其盐类、二氯联苯胺及其盐类、α- 胺及其盐类、邻–二甲基联苯胺及其盐类、二甲氧基联苯胺及其盐类、铍及其化合物、铬酸及其盐类、重铬酸及其盐类、次乙亚胺、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石绵、煤焦油、硫酸、砷及三氧化二砷等物质之测定纪录应保存三十年;粉尘之测定纪录至少应保存十年。 第 10 条 第四条 所称作业环境测定人员应具之资格如下: 一甲级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 领有工矿卫生技师证书者。 (二) 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发给作业环境测定服务人员证明并经讲习者。 (三) 领有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甲级技术士证照者。 二甲级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 领有工矿卫生技师证书者。 (二) 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发给作业环境测定服务人员证明并经讲习者。 (三) 领有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甲级技术士证照者。 三乙级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人员应具之资格如下: 领有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乙级技术士证照者。 四乙级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人员应具之资格如下: 领有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乙级技术士证照者。 第 11 条 前条第一款第三目之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甲级技术士、第二款第三目之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甲级技术士、第三款之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乙级技术士及第四款之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乙级技术士之技能检定之要件如下: 一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甲级技术士技能检定: (一)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修习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相关课程十二学分以上者。 (二) 专科以上学校理、工、农、医、公共卫生科系院所毕业,参加中央主管机关核备之甲级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训练结业者。 (三) 具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乙级技术士资格,具有现场五年以上作业环境测定经验,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备之甲级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训练结业者。 二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参加物理因子作业环境测定甲级技术士技能检定: (一)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曾修习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相关课程九学分以上者。 (二) 专科以上学校理、工、农、医、公共卫生科系院所毕业,参加中央主管机关核备之甲级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训练结业者。 (三) 具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乙级技术士资格,具有现场五年以上作业环境测定经验,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备之甲级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训练结业者。 三具有下列资格者,得参加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乙级技术士技能检定: 高中 (职) 以上学校毕业或普通考试及格,参加中央主管机关核备之乙级化学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训练结业者。 四具有下列资格者,得参加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乙级技术士技能检定: 高中 (职) 以上学校毕业或普通考试及格,参加中央主管机关核备之乙级物理性因子作业环境测定训练结业者。 第 12 条 作业环境测定机构应有固定事务所,并检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认可: 一、作业环境测定机构设置申请书 (格式一) 及机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