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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监察院处务规程

[接上页]

  一、第一组:
  
  (一)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更正与补正等之受理事项。
  
  (二) 关于中央及直辖市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员、服务处所、交通车辆之经费来源明细表之受理事项。
  
  (三) 关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之报备、申请及调查等之受理事项。
  
  (四) 关于政治献金专户申请设立、变更暨废止许可及会计报告书等之受理事项。
  
  (五) 关于应向本院申报财产之公职人员异动联系事项。
  
  (六) 关于本处之电脑资讯系统业务控管事项。
  
  (七) 其他交办事项。
  
  二、第二组:
  
  (一)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更正与补正等之审核事项。
  
  (二) 关于中央及直辖市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员、服务处所、交通车辆之经费来源明细表之审核事项。
  
  (三)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应行补正、注记之通知事项。
  
  (四) 关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之报备、申请及调查等事项。
  
  (五)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罚锾处分及利益追缴事项。
  
  (六) 关于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受处分案件提起行政争讼之处理事项。
  
  (七)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罚锾处分案件移送行政执行事项。
  
  (八) 关于廉政委员会议事事务事项。
  
  (九) 其他交办事项。
  
  三、第三组:
  
  (一)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之查询事项。
  
  (二)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受查询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拒绝说明或为虚伪说明之处理事项。
  
  (三) 关于对财产申报资料有无营利、征信、募款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使用案件之处理事项。
  
  (四)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罚锾处分事项。
  
  (五)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受处分案件提起行政争讼之处理事项。
  
  (六)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受罚锾处分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申报或补正者,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事项。
  
  (七)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罚锾处分案件移送行政执行事项。
  
  (八) 其他交办事项。
  
  四、第四组:
  
  (一) 关于政治献金专户设立、变更暨废止及会计报告书申报资料之审核事项。
  
  (二) 关于政治献金专户设立、变更暨废止之公告、上网事项。
  
  (三) 关于政治献金专户申报资料之查核事项。
  
  (四) 关于政治献金缴库之处理事项。
  
  (五) 关于政治献金法之罚锾处分及没入、追缴之处理事项。
  
  (六) 关于政治献金受处分案件提起行政争讼之处理事项。
  
  (七) 关于违反政治献金法罚锾处分案件移送行政执行事项。
  
  (八) 关于违反政治献金法移送检察机关之处理事项。
  
  (九) 关于政治献金查核准则、书、表格式之订定及修正事项。
  
  (十) 其他交办事项。
  
  五、第五组:
  
  (一)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建档、汇整列册及刊登公报事项。
  
  (二)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档案管理及提供查阅事项。
  
  (三) 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发还、移转或销毁事项。
  
  (四) 关于违反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公告处罚确定公职人员姓名事项。
  
  (五) 关于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汇整列册、刊登公报或新闻纸及上网公告事项。
  
  (六) 关于本处之综合业务事项。
  
  (七) 其他交办事项。
  
  第 14 条
  
  秘书处设下列各科;其职掌如下:
  
  一、议事科:
  
  (一) 关于院会、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全院委员谈话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议程之编拟及纪录整理事项。
  
  (二) 关于决议案之处理及有关工作表报之编制事项。
  
  (三) 其他交办事项。
  
  二、文书科:
  
  (一) 关于文书作业之管理事项。
  
  (二) 关于文件之收发、分文、缮校事项。
  
  (三) 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 不属于本院其他单位主管之文书业务事项。
  
  (五) 其他交办事项。
  
  三、档案科:
  
  (一) 关于档案之集中管理事项。
  
  (二) 关于档案之登记、编目、保管、查询、调阅、稽催等事项。
  
  (三) 其他交办事项。
  
  四、总务科:
  
  (一) 关于公用物品、办公机具之采购、验收、保管事项。
  
  (二) 关于公用房舍、土地产权之管理事项。
  
  (三) 关于公款出纳及现金保管事项。
  
  (四) 关于员工医疗服务事项。
  
  (五) 关于员工福利、膳食供应及不属于本院其他单位之庶务事项。
  
  (六) 关于委员、职员薪俸表册之编制及员工所得税扣缴事项。
  
  (七) 其他交办事项。
  
  五、管理科:
  
  (一) 关于会议场地之管理、布置事项。
  
  (二) 关于房舍营缮、管理、公产维修、环境卫生及消防事项。
  
  (三) 关于技工、工友之雇用、管理、工饷、保险、福利互助及退职抚恤事项。
  
  (四) 关于约聘雇人员保险事项。
  
  (五) 关于车辆调派、养护、保险、检验、油料及停车场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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