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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1 条 本院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要点及明细表另定之。 各级主管人员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2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如该单位内部意见不同时,由该单位主管人员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解决之。 第 23 条 本院每月举行工作会报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报,均由秘书长召集之。院长、副院长得列席指导。 第 24 条 工作会报由下列人员组织之: 一、秘书长。 二、副秘书长。 三、轮值参事。 四、各处室处长或主任。 五、各委员会简任秘书。 六、其他经秘书长指定之人员。 工作会报于必要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5 条 工作会报之范围如下: 一、重要工作报告。 二、业务之联系、检讨及改进。 三、交办事项。 四、建议事项。 第 26 条 工作会报决定事项,由秘书长督导各有关单位分别执行之。重大事项,应先报请院长核定。 第 2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