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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监察院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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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1 条
  
  本院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要点及明细表另定之。
  
  各级主管人员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 22 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如该单位内部意见不同时,由该单位主管人员决定之;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解决之。
  
  第 23 条
  
  本院每月举行工作会报一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报,均由秘书长召集之。院长、副院长得列席指导。
  
  第 24 条
  
  工作会报由下列人员组织之:
  
  一、秘书长。
  
  二、副秘书长。
  
  三、轮值参事。
  
  四、各处室处长或主任。
  
  五、各委员会简任秘书。
  
  六、其他经秘书长指定之人员。
  
  工作会报于必要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 25 条
  
  工作会报之范围如下:
  
  一、重要工作报告。
  
  二、业务之联系、检讨及改进。
  
  三、交办事项。
  
  四、建议事项。
  
  第 26 条
  
  工作会报决定事项,由秘书长督导各有关单位分别执行之。重大事项,应先报请院长核定。
  
  第 2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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