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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京广发[2003]24号
【颁布时间】 2003-02-08
【实施时间】 2003-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0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标准:按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工作要求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人员同意审批的,草拟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的请示,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后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制发、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相应权利义务;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存留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文书中无丢字、漏字、错别字;
  
  6.根据上级批复内容草拟批复;
  
  7.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外事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对予以审批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中止审批的,必须将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2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审批项目名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一般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BJXSCGD007-2002(北京行审C类广电007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342号令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九条);
  
  2.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的同意函(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3.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材料(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4.资金、场所和设备证明材料(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受理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制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2)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电影管理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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