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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发文字号】 京广发[2003]24号
【颁布时间】 2003-02-08
【实施时间】 2003-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0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增加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制发、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相应权利义务;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存留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文书中无丢字、漏字、错别字;
  
  6.根据上级批复内容草拟批复;
  
  7.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对予以审批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中止审批的,必须将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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