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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申办人在逾期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标准:按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工作要求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人员同意审批的,草拟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的请示,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后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制发、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及其相应权利义务;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存留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制作文书中申办人名称准确无误; 5.制作文书中无丢字、漏字、错别字; 6.根据上级批复内容草拟批复; 7.申办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宣传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认为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审核人员同意后修改。 对予以审批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通知申办人领取制发的证照、文书,并通过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中止审批的,必须将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审批的,必须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3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 审批项目名称: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GD008-2002(北京行审C类广电008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4号令)、《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95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2.视频点播开办方案(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3.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的关键设备应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4.节目播出管理制度(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