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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节目监控方案(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7.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8.完整转播中央、北京及当地电视台(或广播电视中心)节目的管理目标责任书(依据《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制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制作《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人申请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3)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器材设备认定证书》(《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4)视频点播技术系统应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5)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6)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中止审批的理由和依据,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领导备案。申办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申办材料的,由审核人继续审核,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申办人逾期提交补齐补正材料的,申办人应到受理人员处重新申办。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审批,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依据,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其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表》中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标准:按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工作要求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人员同意审批的,草拟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的请示,经局主管领导签发后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