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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18
【实施时间】 2002-10-1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保守国家秘密规定

[接上页]

  (四)经评审不合格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启用。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三条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止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专人管理,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借阅、传阅手续,管理人员应当随时掌握国家秘密载体的去向。阅读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传递绝密件应当专人专送,实行二人护送制度。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国家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当到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二十八条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出境或者参加涉外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负责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复制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各机关、单位对拟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核对、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市国家秘密载体监销站统一销毁。
  
  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者收购。
  
  第三十一条 从事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到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年检。不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非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不得承接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复制业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要害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中部分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涉外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距离重要机关、单位和其它涉密要害部门500米以上,涉密长途通信机房300米以上,市话通信机房100米以上,重要地缆管道10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土地、国家安全等部门审批的涉外建设项目,应当在30日内报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部门对投入使用的涉外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会议召开前,应当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应当予以指定;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话筒;
  
  (五)对参加涉密会议人员提出保密要求,非经会议主办单位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六)涉密会议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进入涉密会场,移动电话应当机电分离;
  
  (七)会议使用的涉密文件、材料,应当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八)确定涉密会议的传达内容及传达范围。
  
  第三十六条 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报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涉密重大活动,指导主办单位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合作和交流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对外合作时需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应当经有权批准提供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多部门或者发生争议的,由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的在职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受聘到境外驻华组织、机构或者外资企业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到境外驻华组织、机构或者外资企业工作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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