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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有本条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行为的,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 。 第五十条 对重要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构成威胁的涉外建设项目,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复制、使用、携带、传递、收购、出售国家秘密载体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国家秘密载体。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罚款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