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344号
【颁布时间】 2002-11-30
【实施时间】 2002-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我市劳动者素质,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十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职业教育作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教育结构、广开成才之路、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都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也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调整的需要,坚持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稳定规模、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
  
  (三)从现在起到2005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达到3.6万人左右,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的比例大体相当。
  
  ——做大做强骨干示范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数由目前111所调整到40所左右,平均在校生规模达到2000人左右;重点建设10所在校生规模35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50个左右中等职业教育骨干专业。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十五”期间要坚持中高职并举的发展方针,加强中高职之间的衔接和沟通,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教育,培训10万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7万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从业人员的年培训率达到40%,培训下岗(失业)转岗人员10万人次,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二、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结构
  
  (四)不断优化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教育部门和有关行业要根据我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加强对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高教育资源的整体效益。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改造更新现有专业,形成专业特色,使人才的培养与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好地衔接起来。
  
  (五)加快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教育、劳动保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同步规划,促进隶属不同部门职业学校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整体办学规模效益。调整地方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的布局结构,改变由于条块分割造成的学校重复设置、布局不合理、教育资源浪费的状况,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形式,理顺办学管理体制,规范各类职业学校的名称、学制和培养目标。
  
  (六)积极发展五年制高职。重点职业学校间采取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联办的方式,依托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力量,进行五年一贯制或“3+2"分段式试点。高中阶段教育要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综合课程实验,努力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
  
  三、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七)强化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全市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要加快整合,条件成熟后逐步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八)坚持职业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其中市办好1-2所高等职业学校,县(市)、区办好1-2所中等职业学校,同时组织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