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2]344号
【颁布时间】 2002-11-30
【实施时间】 2002-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要重视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除办好所属职业学校外,还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要支持本行业范围内的各类职业学校与产业部门的“产教结合”,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和教师实习。
  
  进一步发挥企业办学的积极性。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支持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后勤社会化改革。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选择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进行公有民营试点。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高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能力。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建立由行业企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校务委员会、教学咨询委员会或董事会,学校在研究重大办学问题如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学生实习时,要主动提请校务委员会、教学咨询委员会或董事会讨论,行业企业也要通过校务委员会、教学咨询委员会或董事会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反馈毕业生使用情况,为学校办学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要依法保证职业学校的法人地位,使其在招生、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四、建立职业教育的良好运行机制
  
  (九)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控制。对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95个职业(工种)的用工,用人单位必须坚持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切实落实“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对违反就业准入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十)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逐步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沟通的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资格和技能的考核、鉴定、认证机构。
  
  (十一)加强人才预测和职业指导工作。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人才现状、人才需求和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的动态,对全市专门人才和技术工人的总体需求进行预测,并定期滚动调整,及时反馈到办学部门。计划、教育等部门要根据人才预测的结果,制订或调整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招生计划。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十二)进一步拓展职业学校的办学功能。职业学校要由学历教育模式向学历与培训教育并重的方向发展,要充分发挥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的优势,努力提高教学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率,广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上岗、转岗等各类培训,以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推进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职业学校德育工作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调整和充实内容,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在职业学校德育工作中,不断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要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牢固的质量意识和严格的工作纪律作为“三职”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法律纪律、品德行为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