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3
【实施时间】 2002-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的意见
  
   (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自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都将计量专项整治作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工作,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通过整治,集贸市场计量环境得到明显好转,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短斤少两现象明显下降,集贸市场内部计量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为营造消费者放心满意的购物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集贸市场地域分散,构成复杂,规模不一,目前,我省集贸市场的计量状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些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配备不合理、周检率低,计量作弊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集贸市场内部管理无序,规章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这些问题如不下功夫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将对我省建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产生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工作会议及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集贸市场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集贸市场的计量整治是集贸市场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量整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集贸市场经营秩序能否得到彻底好转、广大消费者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也关系到集贸市场诚信机制能否建立的问题。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理解和认识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计量整治作为集贸市场整治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同时将集贸市场的计量专项整治与今后的长期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在阶段性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是抓好日常的监督管理,把整治作为今后加强长效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将目标确立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让群众满意,政府放心。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抓好集贸市场的计量专项整治,关键在落实责任制。监管部门、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各自的责任、义务都要明确。
  
  首先,各地要进一步明确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责任内容。要制定进一步整治的方案,确定目标、明确方法和步骤,使集贸市场的计量专项整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的日常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主要责任。今后哪个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监管不力,出现问题,那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责。另外,各地对前一段计量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和总结,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使整治工作进一步取得明显成效。
  
  其次,要明确集贸市场主办者是市场计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市场计量工作负责,上对监管部门负责,下对经营者负责。市场中计量出了问题,主办者首先要负责,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另外,主办者必须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尽其应尽的义务。要明确人员,加强市场计量管理工作,落实经营者的计量责任制,严格考核,对违反责任制的,可以采取“一次警告,二次处罚,三次淘汰”的措施,以强化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加强集贸市场内部的约束机制。
  
  第三,重点要让经营者清楚自己是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承担计量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计量责任和义务。经营者违法,既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部门的处罚,同时要接受市场主办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为此,要求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与市场主办者主动签订有关计量责任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尽其义务,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计量管理和监督,接受市场主办者的考核,与上级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的计量工作。
  
  三、建立健全集贸市场计量自律机制
  
  在集贸市场的计量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市场主办者的作用,调动其积极性。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帮助市场培训计量管理人员,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完善计量规章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经营者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市场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力度,推行“四个统一”,即市场主办者对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检定、统一组织修理。同时要求市场主办者必须设立有人看守的公平秤和举报电话,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做好受理和处理纪录,以便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抽查和监督,最终建立起“政府指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