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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2002]446号
【颁布时间】 2002-11-29
【实施时间】 2002-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六次厅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要求,请及时反馈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厅属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办理。为确保窗口办理的正确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窗口办理是指在省建设厅内部设立独立的服务窗口,综合受理厅属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者只须将申请文件和必备资料从收件窗口递入,即可按规定的时限到取件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其他中间环节,由厅内部协调处理。
  
  第三条 各业务承办处室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办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除必要的踏勘、会商及现场办公外,受理期间原则上不直接与申办单位接触,行政审批工作对事不对人。
  
  第四条 窗口办理遵循“规范服务、方便群众、自我约束、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窗口办理条件
  
  第五条 窗口服务中心负责厅属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并负责办理过程中的咨询、查询、会商、踏勘等工作的协调安排。各业务承办处室均须支持、配合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工作。
  
  第六条 窗口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责。
  
  第七条 窗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练运用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专门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 窗口服务中心配备文件录入、查询所需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并设置LED电子公告、触摸式、语音应答式查询系统。
  
  第九条 业务承办处室配备办公用计算机和相关设备,统一使用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实现与窗口服务中心计算机联网。
  
  第十条 窗口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和打卡考勤制度。业务承办处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格审批纪律。
  
  第十一条 业务承办处室要配备一名兼职督办人员,负责本处室行政审批公文的网上接收、转送、协调、督办工作。
  
  第三章 运作程序
  
  第十二条 遵循办理规律,严格按操作程序运作:
  
   1、收件。包括登记、编收文号、批办、确定办理时限,确定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及时录入计算机。
  
   2、承办。包括处理、审批、督办。
  
   3、核稿。业务承办处室或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拟稿,厅办公室统一核稿。
  
   4、发送。包括送审、签发、编发文号、校对、印发。
  
   5、归档。
  
  第十三条 收件
  
   1、窗口服务中心负责接受申办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统一编号,出具回执,其他业务承办处室原则上不得自行受理。
  
   2、窗口服务中心收到申办事项后,确定业务类别,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凡资料不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但应向当事人说明应补充的材料。二次申报仍缺资料的,也可将资料暂放收件窗口,待补齐资料后正式受理。申办者按要求补齐资料后,收件窗口必须受理。
  
   3、窗口服务中心对受理的事项应及时在计算机上确认,由计算机产生编号后,录入申办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材料清单,向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收件回执,注明查询日期、取件窗口。
  
   4、窗口服务中心录入后,按程序报批。特殊事项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确定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
  
   5、窗口服务中心将拟办意见、业务牵头处室、协办处室及其办理时限录入计算机后,及时将资料分发到相关业务承办处室。需两个以上业务承办处室办理的,将主件送第一顺序的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同时将复印件送其他协办处室,以便其他协办处室提前介入。
  
   6、行政审批事项分送、转送中的每一道手续,都应办理严格的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承办
  
   1、业务承办处室在收到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分发至具体承办人员。如发现确定的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不准确,应于2日内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另行确定。
  
   2、承办人员在要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附件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需在电脑上标明缺件名称、类型、数量,并立即告知行政审批办公室,由行政审批办公室通知申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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