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需申办者当面说明情况的,由承办处室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并商定会面时间,经行政审批办公室电话预约后,统一安排会商洽谈。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各业务承办处室自行商定。需了解情况、补充资料的,由业务承办处室拟出书面要求,交行政审批办公室通知申办单位,并录入计算机。申办单位领取补充资料通知时,需签署姓名、日期。 4、承办人员根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在办理时限内要及时研究处理审批事项,并使用厅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凡可用计算机录入、查询、登记、发证的行政审批业务,有计算机的,必须用计算机操作。办理结束后,在计算机上录入处理意见,由处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姓名、日期,并录入计算机后,再转送下一处室或厅领导审批。 5、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须发文的,由业务承办处室拟稿,连同附件及行政审批事项呈批表一并送交厅领导审批,厅领导批示同意后交窗口服务中心公布结果。 6、凡涉及厅属行政审批事项需对外发文,除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外,业务承办处室原则上不直接对外发文。 第十五条 核稿 1、以行政审批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稿,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拟稿,进入厅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按程序报批。需做急件、特急件处理的文稿,由拟稿人提出急度,报行政审批办公室确定。 2、统一登记、编文号、打印、装订、盖印、窗口分发。 第十六条 取件 1、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窗口服务中心统一发送。业务承办处室不得自行将办结事项交申办者。 2、窗口服务中心将办结的公文按业务类别分别存放,申办者凭回执在取件窗口缴纳必要的费用后,领取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归档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行政审批办公室连同原件、附件及有关资料,交厅有关部门统一归档,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省建设信息中心移交电脑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查处违法违章的行政审批案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确定,由业务牵头承办处室负责确定协办处室的分段时限。办理过程中新增业务类型或原设定分段时限因故需变动的,协办处室可向业务牵头承办处室申请分段时限,经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同意后,报行政审批办公室确认并输入计算机。 第二十条 业务承办处室办理时间,是指行政审批事项进、出该处室之间的时间,其间往返的,各业务承办处室办理的时间累计计算。下列情况不列入办理时间: (一)受理、拟办、领导审批和需打印、校对的时间,不列入办理时间。 (二)上级部门审批时间和申办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补充资料的起止时间,均须向行政审批办公室督办组备案并输入计算机,方可免计时间。 (三)因交办业务牵头承办处室不准确,而需重新确定交办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所耗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也可不计入办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办理起始时间从收到行政审批事项之日起计算,办结时间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收到业务承办处室办结文件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业务承办处室之间的转办资料的时间计算,前一业务承办处室将资料送达后一业务承办处室时,前一业务承办处室停止计时,后一业务承办处室开始计时。待资料转回原业务承办处室时,原业务承办处室累计计时。 第二十三条 办理时间按日历时间计算,最后日期遇法定节假日,则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处室之间传递、转送时,业务处室收件人员应及时签收并在计算机中确认。不及时确认的,送件人员在收件人员收件后,可代为确认。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员的处理意见递交处室领导审批后,未获批准需重新办理的,须在原定办理时限内处理,无特殊情况,不另行延长办理时限。 第二十六条 有正当理由需延期的,经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需延期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承办处室应提前5日向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延期,行政审批办公室批准后,在计算机上重新确定办理时限。 第五章 办理协调 第二十七条 业务承办处室要与窗口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八条 业务承办处室内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业务承办处室负责人协调解决。处室之间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调解决。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调有困难的,可报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分管厅领导协调解决。特别复杂、重要的问题,或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由业务牵头承办处室报主管厅领导协调解决,仍解决不了的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