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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一条 督办组在办理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业务承办处室发出口头(电话)催办通知,也可由计算机按程序自主提示,对期满未办结的申请,督办组到期后5日内向办理部门发出《催办通知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超时行政审批事项,督办组同时向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发出《催办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和协办处室收到《催办通知书》后,负责人应亲自督办,督促承办人在催办期限内办结,并将延误原因、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督办组。 第五十三条 督办组发出《催办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超时审批项仍未办结的,督办组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书》,并视情况报有关领导。第二次催办后5个工作日还不能办结的,经厅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对办理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四条 督办组对业务牵头承办处室、协办处室被书面催办的次数进行登记和汇总,作为对业务承办处室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五条 对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和领导有重要批示的申请事项,督办组实行不间断跟踪督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十六条 定期发督办通报,对按时或提前、优质办结的予以表彰,对超时未办、超时不办和不按要求办结的给予批评。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五十七条 窗口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勤政务实,廉洁奉公,高效、优质地处理好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办理人员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 1、严格遵守本规定,热情服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受到单位好评的; 2、主动创造条件,克服困难,提前、优质办结的; 3、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避免工作中的差错、漏洞的; 4、谢绝吃请、拒收或上交礼品,顶住人情干扰,严格按法规、政策处理的; 5、其他有廉政勤政、提高办理效率突出表现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违反本规定,私自将申办单位的人带到窗口服务中心或其他场所商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2、办理期间私自约见申办者徇私办理的; 3、在资料递送交接过程中,不按规定登记、签收、保管,造成资料丢失的; 4、私自将申办资料带出窗口服务中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拒不参加微机培训或拒不使用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离岗培训: 1、违反本规定,两次以上与申办者私下串连,违反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2、私自向申办单位透露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和领导批示的; 3、丢失资料二次以上或丢失重要资料一次以上的; 4、因办理而接受申请单位宴请、旅游邀请、礼金、礼品,造成严重影响的; 5、所办行政审批事项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6、业务素质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当事人政纪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丢失重要资料两次以上的; 3、泄露领导批示或将领导批示告知申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4、经厅领导批示和行政审批办公室定稿后,擅自增删、涂改文件内容,未经批准或假冒领导名义修改文件内容的; 5、以行政审批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 6、因私自使用非法软件造成计算机病毒感染或违反计算机操作程序,造成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破坏和数据丢失的; 7、其他因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六十二条 办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对办理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各市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设系统各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暂行方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