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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第一车道的机动车可以在第二车道五十米间距内没有车辆时借道超车。第二车道的机动车可以在第一、三车道五十米间距内没有车辆时借道超车。第三车道的机动车可以在第二车道五十米间距内没有车辆时借道超车; (三)借道超车在一百五十米内不能驶回原行驶车道的不准超车,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行驶车道。借道超车的须让本车道车辆优先通行,不得强行借道; (四)摩托车应当在规定行驶的车道右侧行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不准在同一车道并列行驶。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道路平曲线半径小于五十米的弯道时; (二)通过桥面宽度在五米以内或者两车会车不畅通的道路; (三)出入胡同、单位门口或者倒车时; (四)在城镇街道行驶时,两侧视距不足十米或者在公路行驶时,两侧视距不足五米的; (五)行驶距陡坡顶点不足三十米的; (六)通过混合交通道路的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时; (七)通过无灯岗信号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平交路口、繁华拥挤路段、集镇、隧道以及道路施工地段时。 第四十七条 小型客车在一、二级公路上行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第四十八条 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五十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 残疾人驾驶的机械驱动专用车、助力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后,应立即关闭转向灯。 夜间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距离前车间距不超过一百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夜间行驶的机动车,照明灯光开启后,不准使用喇叭,可用变更远近灯光代替。 第五十条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车辆遇有少年儿童队列、盲人和行走不便的人横过车行道时,须停车让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将车移至道路右侧按临时停车的规定停放。必须在车身前后五十至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须开启示宽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会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中心线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会车时,须减速靠右通过; (二)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行驶的一方须让对方先行; (三)同畜力车会车时,在距畜力车前后三十米内不准鸣喇叭,夜间一百五十米内不准使用断续灯光。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距陡坡顶点三十米内不准超车; (二)遇有行进方向交通阻塞时不准超车; (三)视距不足三十米的路段不准超车; (四)被超车未开右转向灯示意不准超车; (五)在行驶中遇有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被超车要减速让行,在开右转向灯示意准许后车超越时,不准再躲越前方障碍; (六)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准超车; (七)超车后不得故意别挤行人和车辆。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必须按规定掉头。掉头时,须开启转向灯,停车了望,在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时,可以掉头。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起步、倒车,驾驶员须察明周围和车上车下情况,确认安全后,可以起步或者倒车。 第五十六条 畜力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幼畜,须拴系在车辆的右后侧; (二)使用两匹以上牲畜并行的,须相互拴链; (三)对乘车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制止乘车人的违章行为。 第五十七条 在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路面宽度九米以内的路段,一侧有障碍物,与障碍物对应的另一侧五十米间距内不准停车; (二)对向停车的纵向间距,市(县)区内须在三十米以上,公路须在五十米以上; (三)靠近路右边停车时,须按顺行方向,平行于道路边缘线停放,右驱动轮外缘,距路边石不准超过三十厘米;在有路肩的道路上,右后轮须置路肩中央;在不分路肩与路面的路段,按道路等级核定路肩宽度停车; (四)同方向不准两车并列停放; (五)夜间临是停车应开启示宽灯; (六)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通勤班车须按指定的停车站点停车。出租车有指定停车站点的,按指定站点停车,不准随意停车。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打闹和进行文体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