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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介服务业。健全中介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提高律师、公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与管理咨询、科技咨询等咨询服务业,积极发展证券、保险、人才、劳动力、基层法律服务等市场中介组织,大力推广代理、代办、经纪、拍卖等商品市场中介服务方式,为企业经营管理、居民消费决策和社会信息沟通提供有效服务。 三、挖掘服务业就业潜力,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 (一)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充分认识我省就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就业优先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把发展服务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作为今后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优化结构,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商贸流通、餐饮业、运输仓储、农业服务等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社区服务业,进一步拓宽旅游、文化、体育等就业弹性较高的领域,扩大就业容量。 (二)转变就业观念,开拓新的就业形式。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乡镇转岗干部、复转军人创办各类服务业,转变就业观念,拓宽服务领域,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实现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完善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健全劳动力市场,制定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为,整合供求信息资源,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向失业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依托现有培训基地和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体系,提供培训、资格认证、就业一体化服务,推动“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 (四)完善和落实发展服务业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为扩大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从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推进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 (一)加快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培育市场主体。 坚持市场取向,加快改组改造,实现资源配置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对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国有大中型服务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通过上市、合资、参股等形式,实现股权多元化。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搞活国有中小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劣势企业。鼓励省内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外大企业联合发展。依托有实力的优势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打破所有制和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 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放宽对非公有经济的准入限制,促进非公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按照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电力、供水、供气等垄断行业经营和管理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外贸、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中介组织等准入条件。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