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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8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对象 (一)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三)本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自2003年1月1日起,本省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都要实行聘用制。其人事关系可以实行代理制,委托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聘用的权限、条件和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聘用除本单位负责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情况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二)事业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公开招聘。对于涉密岗位人员聘用以及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或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政府人事部门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五)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及能力; 3.身体状况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