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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积极探索实行环境污染物排放交易制度、取消相关行政审批的可行性。 2、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开办企业实行登记制。对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一律不得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个别必须保留的前置审批实行并联审批。 ——对属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法定准许的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金支配权、财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等)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企业行为,取消行政审批。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机器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行为,由行政审批改为由质量技术评审机构 按照法定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核准的,从其规定)。对其它一般性产品的市场准入、经营服务,取消行政审批。 ——除国家明确规定需政府定价和未形成市场竞争格局的商品、经营服务价格外,取消政府定价,由市场进行 调节。 ——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特殊技能要求外,各类人员从业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或行业协会自行确定,取消行 政审批和发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或实行备案制管理。 3、发挥中介机构、自治组织的服务和自律功能 ——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包括产 品质量鉴定、房地产评估、环境评估、专业技术咨询、经纪业务、业务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律师、会计、审计等事务),要视中介成熟程度逐步交给中介机构办理,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积极培育中介市场,规范中介行为,防止中介垄断。 把行业管理的一般事务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行政机关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制订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 规划、营造产业发展推动机制和环境等宏观事务上。 ——各类企事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通过全国或省统一考试、行业协会或专家评审机构评审取得。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对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质,除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外,由行业协会、专家评审机构评审。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各类业务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培训机构与考 试机构分离制度,逐步走向培训市场化。 4、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与集体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配置,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行政审批。 ——进一步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和资本产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要素市场,构筑顺畅的流通渠道和便捷 的操作平台。 5、营造开放、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取消保护行业垄断、阻碍商品和生产要素有序流通、造成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行政审批。 ——整合对企业和中介组织的管理资源,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企业、中介组织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收回赋予企业、中介组织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中介组织脱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电设备进出口招投标等交易机构必须与政府管理部门脱钩,实现人员职能分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 ——探索和创建市场监管新机制,专项整治和长效监管结合,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制假造假、哄骗欺诈、欺行霸市、虚假广告、走私骗税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6、不断优化社会环境 ——取消有碍公民参与合法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行政审批。 ——实行行政审批和收费相分离,坚决取消为收费设立的行政审批。 ——创新机制,强化社会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 ——改善生活环境、文化环境,丰富物质、精神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促进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公民基本社会生活权利。 7、提供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 ——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活的政策、规章,提高政策、规章的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建立咨询系统,提供权威、完善的政策、规章和世贸规则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