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政务公开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强化经济、社会宏观发展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提高宏观经济调控水平,及时公开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信息 ,准确、及时提供全方位、多层面信息服务。
  
  ——积极开发和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仲裁服务。
  
  ——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特殊群体帮扶体系,及时有效提供 救助服务。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更新行政理念,实现行政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使政府对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从“严入宽管”转变为“宽入严管”;从“注重审批”转变为“注重服务”;从习惯于直接和微观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从行政指令式管理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的法制化管理。着重推行以下几项制度:
  
  1、强化“规则管理制”。行政机关要从微观管理和个案审批中解脱出来,把着力点从行政审批转为制订和发布规则、标准,通过严格执行规则、标准实现监管目的。
  
  2、实行“告知责任制”。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书面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加强事后监督;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在履行审批手续时,也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3、实行“备案监管制”。对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通过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责成当事人事后救济补偿的方式进行管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按相关要求自主实施具体行为。
  
  4、实行“窗口服务制”。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广集中办公、代理、代办服务的做法,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要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企业的宗旨,进 一步完善功能、规范运作,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并向社会作出郑重服务承诺。
  
  5、试行“网络办公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行政机关要按照市政府统筹规划,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咨询和网上办理,条件成熟的要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6、推行“一事一批制”。一个行政机关只能以一个内设机构(一个“窗口”)以本机关名义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务,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一个行政部门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环节实施审批;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为达到同一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把行政审批程序改为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即: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受理申请,并抄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理。
  
  7、实行“并联审批制”。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为达到不同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8、完善“政务公开制”。除涉及国家保密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每一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条件、内容、时限、程序等都必须按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要求,采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开栏、告知单、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等多种形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和监督。
  
  9、试行“重大政策公开征询制”。出台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改革以及采取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事先要广泛征询人民群众意见;出台的政策、改革方案、行政措施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10、探索“企业身份信息一卡制”。积极创造条件试行企事业单位持“身份证”卡,从事工商经营、税务登记、技术质量标准登记、财务收支结算等行为,以减少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合理界定审批范围,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职能交叉,避免重复审批,最大限度控制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使行政审批真正做到依法、简便、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
  
  1、明确行政审批内涵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