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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1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济贸易厅关于大力推进流通业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快流通人才培养和引进。要培训一批熟悉精通现代流通规则、流通方式、流通管理、流通技术的人才,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院校、企业三位一体的培训体系,通过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等途径,尽快提高企业决策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素质。制定有关措施,吸引一批懂战略、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加入海南流通业队伍。
  
  七、进一步深化流通领域的改革与扩大开放
  
  我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完成之后,今后的工作重点是流通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企业制度创新,要通过改制、兼并、联合、参股、上市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推动流通企业的组织结构创新,引导现有规模小、管理水平低的零售商业企业之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为纽带组建股份公司或发展企业集团,提高我省流通企业的规模化程度,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所有大中型流通企业都要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加速与国际流通体制的接轨。
  
  海南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要以国际和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为目标,加大开放力度。密切关注和不断利用国际国内商业流通发展的最新成果,加强与国际国内流通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与广东珠江三角洲、香港、澳门经济圈的合作,设法将我省的流通领域融入到该经济圈的流通范畴,充分利用它们与国际市场联系密切的优势,拓宽海南产品通向国际市场的渠道。进一步加强与国内流通领域在原料、配件和产品供应、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改革某些流通管理制度,如规范产品通关抽检环节,加快电子口岸的推广和应用,提高通关效率,适应流通业对外开放的需要。
  
  八、努力营造有利于现代流通业发展的环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增强海南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战略高度认识现代流通业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为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经营权优先政策。
  
  优先给予连锁经营企业专营专卖商品的经营资格;对跨市、县的直营连锁企业,总部已取得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门店应给予批准经营相应的专营商品;对经营范围的核定,可以根据其经营能力放宽核定。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种类经营权。
  
  2.税费管理政策。
  
  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直营连锁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贸易厅研究制定。
  
  物流企业从事货物联运业务,可按向货主收取的运费,扣除支付给有关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也按全程进销相抵计征税金,即按最终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再按收到其他各环节的抵扣发票计算进项税额,进销相抵缴纳增值税。
  
  3.用地支持政策。
  
  对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项目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项目无竞争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其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该地区最低出让地价标准收取;项目有竞争者的,按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供地。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
  
  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可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
  
  企业以原划拨土地自行改造为物流配送中心,可不办理出让手续,免予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转让时,必须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出让金。
  
  4.其他扶持政策。
  
  对重点的物流中心、配送中心、流通基础设施和综合信息平台等建设项目和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可优先申报国债贴息项目、技改基金项目贷款。
  
  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内外上市或发行债券。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以及列入省规划的重点物流配送中心、大型批发市场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济贸易厅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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