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精简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关于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精简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精简优化我省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中小学编制管理
  
  中小学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中小学师生配备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县(市、区)情况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编制总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要控制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控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和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在规定的教职工数与学生数的比例内,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分配中小学编制数额并调剂余缺。
  
  各地要根据核定的编制对现有教职工队伍进行清理、整顿,精简、压减中小学现有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全部辞退现有的临时代课教师,今后各地不得在核定的中小学编制之外再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教育管理机构以及教育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或变相占用的要与学校脱离关系。同时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的各类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当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
  
  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省政府规定,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不得采取变通形式保留或在中心小学设置新的乡镇教育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聘任到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补充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毕业生和面向社会招聘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
  
  实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公开考核,竞争择优上岗,建立起教学人员合理竞争与有序流动相结合的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镇和农村、平原和山区、重点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中小学新进教师,逐步试行面向社会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对教学能力差、教学不认真负责、不安心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
  
  加强政策导向。在教师职务聘评和有关表彰奖励中,将教师是否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列为评聘教师职务和接受表彰奖励的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依法完善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
  
  按照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的聘用计划必须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调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中小学教职工。
  
  完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校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参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