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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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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市(州)今后都将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县(市、区)也必须尽快建立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乡镇,各县(市、区)必须通过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保证乡镇组织正常运转和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支出需要。
  
  (四)加快建立乡镇国库,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充分调动乡镇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逐步建设乡镇国库,规范乡镇国库管理。乡镇国库的建立,将充分调动乡镇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乡镇国库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安排的支出拨款,确保乡镇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五)清理债务,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帮助乡镇政府制定偿债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清理乡镇债务,防范乡镇财政风险。要在全面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债、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不得以债抵税,不得向群众平摊债务、转移债务。今后,各乡镇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为企业和其他一切经济组织提供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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