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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1998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形势平稳。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人口基数的扩大,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压力将会继续增大。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把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确保社会稳定,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奠定更好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扩大就业,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它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就业问题解决得如何,是衡量执政党治国水平、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对我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水平和能力的考验。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把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始终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坚持不懈地抓好。
  
  (二)市、区两级党委、政府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考核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把执行再就业政策纳入目标管理计划和年度考核项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至“十五”期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要控制在3%以内。
  
  (三)增加政府对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2003年至2005年,全市每年财政安排7000万元作为再就业资金。其中,市财政安排3500万元,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财政各安排700万元,宝安区、龙岗区财政各安排550万元,盐田区财政安排300万元。市、区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将再就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个方面,专款专用。
  
  (四)调整充实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就业管理服务职能。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对市劳动行政部门现有涉及劳动就业管理与服务的机构进行重新整合,加强劳动就业管理各项行政职能;对本市户籍居民及外来人口分类提供就业服务,强化为本市户籍居民提供就业服务的功能。各区也应加强劳动就业管理与服务职能,提高劳动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
  
  二、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员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二)设立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市财政今年内拨付2000万元建立贷款担保资金。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国有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对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担任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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