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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进入劳动年龄的居民全面开展就业前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深圳市户籍员工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时,都必须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免费的职业教育(指导)和1~2次的职业培训。对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它职业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1~3年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政府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机构给予一定补贴。要加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高级职业培训基地。将高等技术学校的建设列入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
  
  五、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行失业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捆绑式征缴办法,做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确实做到“应收尽收”。
  
  (二)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继续确保失业员工的失业救济和特困失业员工的困难补助足额发放。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三)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社会保险欠费可一次性补缴,也可往前一次性缴至规定的退休年限;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窗口管理办法,适当扩大个人缴费窗口服务范围。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深圳户籍下岗失业人员,可到个人缴费窗口参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系统统筹行业的深圳户籍下岗失业人员,在深圳非系统统筹行业再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深圳;在本市自谋职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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