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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2
【实施时间】 2002-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积极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安排经营场地。各级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或者其它公共物业需要租售的,失业人员享有优先购买或者承租权。政府投资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必须拿出2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失业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和卫生清洁费等费用。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相关部门要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四)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开设一个联合办公的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为他们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便利。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
  
  1.用人单位招用35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岗位补贴;签订2年劳动合同给予3000元岗位补贴;签订3年劳动合同给予6000元岗位补贴。补贴由再就业资金提供。
  
  2.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人数,达到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招用失业人员人数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国有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有企业出现富余人员,要广开就业渠道,通过在集团内调剂促进再就业。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多种途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如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举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对于国有企业为了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全面促进居民再就业
  
  (一)建立并实行岗位开发制度。
  
  1.凡政府拨款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主管职能部门在制定项目发展计划和申请立项时,应该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预测报告,由计划部门送交同级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根据预测报告对新增就业岗位进行评估,向主管职能部门提出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建议和具体方案,并督促落实。
  
  2.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其主管职能部门应与同级劳动部门联系,在做好岗位预测和评估的基础上,共同确定该项目吸收本市居民就业的合理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政府拨款的城市清洁、园林绿化、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等公益性事业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辅助工种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市户籍人员。上述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首先持“岗位设置情况说明”到市、区劳动部门的就业管理机构招聘不低于30%比例的失业人员,并可接纳失业人员随岗培训。按照上述办法仍无法招收到员工时,才可招聘市外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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