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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发展建立居民就业促进基地。政府鼓励在我市经批准立项的较大生产经营项目、各类公益性事业项目的企业,以及第三产业中就业容量较大的行业,如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福利彩票销售、飞机车船票销售、书报亭、超市、旅游酒店、交通运输等的企业,成为居民就业促进基地。居民就业促进基地招用失业人员,除可享受各种岗位补贴和经济奖励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按就业促进基地单位的要求,对其招用的失业下岗人员进行整体培训或单项培训。 (四)完善和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按比例就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为特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安置等政策帮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工作不挑不拣的失业人员均可以申请成为特困失业人员:男年满50岁(包括50岁)、女40岁(包括40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有其它特殊困难者。劳动部门对于认定的特困失业人员要逐一确定联系人,建立个人求职档案,实行就业托底安置。就业托底安置采用两种方式。 1.劳动部门建立公益性劳务输出组织,派遣特困失业人员到政府直接管理和支配的劳动岗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公益性劳务输出组织则按照差额部分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补贴。特困失业人员一经安置,停发失业救济金,并按规定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公益性劳务输出组织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的补贴,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2.实行以工代赈制度。劳动部门安排特困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期间由劳动部门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民政、住宅、教育等部门要为特困失业人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廉租屋、减免子女教育费用等优惠政策。市政府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帮助特困失业人员解决生活保障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六)将原基建工程兵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特殊就业群体,一并纳入全面促进再就业的工作范围,积极采取帮扶措施,解决其生活困难,促进其就业。 四、规范企业的裁员行为,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 (一)企业裁员,必须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改制重组的企业,应在改制重组及职工安置方案中,对职工在企业改制重组前后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予以明确。如裁减人员,其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裁员时必须优先保障户籍居民的就业岗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减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事前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市、区两级政府应按照中央要求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的规定,设立市、区两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全市居民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受理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供求洽谈、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公益服务。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为完成国家劳动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提出的任务目标,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纲要,统筹规划,整体投入,统一开发。 (四)加强再就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在继续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竞争能力的同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拓展新的培训形式,特别是加强联系具体就业岗位的随岗培训,由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培训协议,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以实际上岗操作的方式进行培训、见习或适应性训练,期间由劳动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发给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可不发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对培训期满并证实可以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予录用,并给予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于通过招标取得开展再就业培训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在该机构参加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在促进再就业资金中按培训后的再就业率支付培训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