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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武地税发[2002]265号
【颁布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2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市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188号)及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证税收执法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市地税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国家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考核优秀资格、扣发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
  
  第五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并处扣发一个月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
  
  (一)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武地税发〔98〕227号文)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源户管理实施办法》(武地税发〔2000〕271号文)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要求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
  
  (三)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法定减免税办理的具体意见》(武地税发〔2002〕91号文)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
  
  (四)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法定减免税办理的具体意见》(武地税发〔2002〕91号文)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五)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六)未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95〕226号文)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武地税发〔98〕141号文)规定,对达到立案标准未及时立案的;
  
  (七)未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95〕226号文)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武地税发〔98〕141号文)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时不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八)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收资料规范管理办法》(武地税发〔99〕113号文)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九)未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税发〔97〕177号文)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十)未按《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受理,或者不按国家规定时限和市政府关于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办事时限办理完毕的。
  
  第六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并处扣发三个月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优秀资格:
  
  (一)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武地税发〔98〕227号文)规定,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三)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收票证管理规程》(武地税发〔99〕119号文)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四)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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