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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六)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文)的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七)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95〕226号文)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八)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税发〔96〕190号文)规定组织听证的; (九)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税发〔96〕190号文)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十)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对法定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增加条件的。 第七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同时并处扣发半年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优秀资格: (一)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二)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法定减免税办理的具体意见》(武地税发〔2002〕91号文)规定,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四)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文)的规定,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五)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文)的规定,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六)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文)的规定,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七)未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规定如实上报欠税的; (八)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国务院〔2001〕第310号令)的规定,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九)未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十)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事项故意不受理、不及时处理、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或者取消其执法资格,同时并处扣发全年各类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考核优秀资格: (一)违反《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中介机构分利的; (二)违反《立法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继续或变相适用已宣布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审核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 (五)违反《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不承诺行政审批、审核手续办理期限的; (六)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通知》(武政办〔2002〕23号文)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