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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共用部位,是指整栋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面和墙面粉饰及楼顶等部分。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备,指整栋房屋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是指物业区内业主或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窖井、化粪池、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物业管理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组建业主委员会,审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组织其相关工作。 规划、国土、环保、公安、物价、工商、民政、邮电、电力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办事处、居委会,积极协助开发企业,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区域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二)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三)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关于业主共同权益的重要事项; (四)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3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售房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民政部门登记后,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业主公约。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和公约; (三)选聘和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