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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五)依法落实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体制。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管理权限,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奖惩等管理职能。要积极推行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为核心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和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培训、考核、评审机制。允许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岗位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要打破在教师使用上的单位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界限;可以试行中小学教师在学校间轮换制度和地区间的交流制度。要加强农村牧区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城市的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到薄弱学校任教。要结合全市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认真做好教师队伍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先清理后分流的原则,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清理代课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生师比例。精简下来的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培训提高、校内转岗、校内待聘、跨地区跨学校调剂、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予以分流和安置。各级政府要统筹领导,协调做好精简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二十六)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的改革。要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积极推行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推行校长职级制,淡化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暂不具备公开招聘条件的,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估。继续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十五”期间,要对全市中小学校长普遍轮训一次,以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学校管理的要求。 五、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二十七)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要以政府办园为骨干,进一步巩固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普通高中教育要积极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基础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归口基础教育部门管理。要依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严格审核办学条件,并开展社会力量办学基本合格学校评估活动,逐步提高社会力量办学效益,推动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对新建、扩建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要与公办学校一样优先优惠提供办学用地,减免校舍配套费用。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学生升学、户口迁移、考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同等对待;民办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在社会福利、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同等对待;国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相互调转,其教龄合并计算。民办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要主要用于学校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办学机构要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各方捐资助学,捐赠者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凡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基础教育捐赠,应按照有关办法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对捐助基础教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十九)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企业办学逐步从企业分离的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有计划地实施两矿业公司中小学的剥离工作。对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企业,其所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尽快移交地方管理。要制定政策,多方筹措资金,落实移交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有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均不得挪作他用、侵占和截留,要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 (三十)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在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薄弱学校转制为“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并按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