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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1-15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接上页]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销售备案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销售备案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进口技防产品要验明有无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
  
  第四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的,禁止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申领单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0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4、未定级资格条件
  
  (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4)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八)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九)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办理《资格证》的数量由省厅技防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局技防办应相应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
  
  (2)当年完成技防系统业绩情况;
  
  (3)当年技防系统设计、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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