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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要加强对技防系统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验收、建设和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管理和系统日常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防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技防专业资格培训,经省公安厅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后,上述人员方可上岗从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技防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其技防证书,一年内不予重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办各项技防业务,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或有其它欺诈行为并经查实的;(二)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买卖技防证书非法牟利的; (三)拒绝、阻挠、干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 第四十一条 领取《资格证》单位,越级承接技防系统的,视同无证设计、施工、维修技防系统,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承接技防系统的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后,负有维护责任,需制定出完善的维修保养服务措施,在接到系统故障报告后应按协议或合同承诺的时限组织维修。不按协议或合同承诺的时限组织维修,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窃取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为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和范围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暂行管理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安全技术防范报警器材 1、入侵探测器 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2、防盗报警控制与传输设备 包括有限、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器、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等。 4、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等。 5、防盗保险柜(箱) 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6、机械防盗锁 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7、楼寓对讲(可视)系统 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8、防盗安全门 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9、防弹复合玻璃 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玻璃。 10、视频监控与声音复核(监听)设备 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以及各类型声音复核(监听)设备和系统。 二、安全技术防范安检器材 1、射线探测设备 包括使用直接观察、电视显示、扫描、照相方式的各类型射线探测设备和系统。 2、金属物品探测设备 包括通过式、台式、便携式金属物品探测设备和系统等。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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