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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发证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资格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资格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晋、降级 (一)持证单位领取《资格证》一年后,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级。 (二)领取《资格证》两年内,一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600万元以上、二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300万元以上,三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150万元,资格等级降一级。 (三)未定级资格单位,领取《资格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未定级《资格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第二十八条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项目,须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并领取《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未经备案的,禁止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资格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单位简介;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证明; (六)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办颁发的系统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驻广东省办事机构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九)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十)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一)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的《资格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备案证》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技防从业单位承接不同等级技防系统时应持相应等级《资格证》。 (一)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 (二)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二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三)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三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四)持未定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四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和依附现有建筑物或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核准,并由技防办组织竣工验收。技防系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如下: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