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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1-15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接上页]

  (三)县公安局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权限,由市局技防办确定;
  
  (四)除《条例》第六条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五)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到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分开管理。无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验收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技防系统审核
  
  根据技防系统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三)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四)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五)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六)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七)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技防系统试运行与培训
  
  (一)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二)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三)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一)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 (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第三十六条  技防系统检测
  
  三十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系统试运行报告;
  
  (二)系统竣工报告;
  
  (三)系统初验报告。
  
  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接到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填写委托系统检测申请表报送到省厅技防办,由省厅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认可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委托书。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一)系统竣工报告;
  
  (二)按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检测委托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系统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技防系统验收
  
  技防系统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
  
  (一)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三)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四)系统试运行报告;
  
  (五)系统竣工报告;
  
  (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七)系统决算报告;
  
  (八)系统检测报告。
  
  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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