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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风景名胜区规划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必须坚决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按规划进行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和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确需对规划加以修改和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没有编制规划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1990年前编制规划的,要组织重新修编;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200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在200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总体规划。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确定保护重点和措施,制订专项保护规划,并明确指令性和指导性条款。规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各项工程建设。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的批准权限审批,并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审查,报建设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报省建设厅审查审批;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各地要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项目,要登记造册,做出整改计划并将清理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七)提高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做好规划是镇发展的基本条件。镇的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防止套用大城市的规划方法和标准。各镇不得为国家明确强制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重点镇(指县域二级中心城镇)必须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补充完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着重安排好基础设施,特别是供水、排水和道路,营造好的人居环境。 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制镇必须实行规划“一书两证”,一般集镇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严禁沿公路夹道布局,并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特别是商业服务用房建设。较大的公共设施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乡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示资金来源,严肃查处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 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制,配备合格人员。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划分,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三、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明确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体。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适应统一规划管理和强化监督的需要,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难以有效履行规划管理和监督职能的,要尽快结合职能转变,充实监督管理力量。为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于2001年4月批准成立了四川省城镇规划委员会,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并接受省城镇规划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要把省城镇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的片区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各地也必须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公共财政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切实予以保证。规划部门要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预算,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 (二)城镇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统一。城镇规划关系到城镇的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城镇规划的管理必须集中统—,除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进行规划管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组织与审查、各类专业规划的综合协调、城镇绿线的管理、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规划许可、重点地区和重大项目的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市场监管等行政权力,必须集中在省、市或县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下放或肢解。已经下放或肢解的,必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立即纠正。 设区城市原则上不在市辖区设立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应当作为市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城镇中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等现有的城镇规划行政管理权必须收归市或县规划管理部门。 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城镇人民政府对规划管理权进行清理,对久拖不决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镇实行统一管理。要抓紧编制好详细规划,复核审定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坚决制止以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用途或圈地占地。凡属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选址建设,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