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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进—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坚决查处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或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的,由土地部门依法处理;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结合社区建设,做好社区整合计划,指导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改制工作;土地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具备土地流转条件的集体土地,坚持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做好流转工作;规划部门要把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纳入城镇规划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环境整治以及基础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四)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受同级人大、上级规划部门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各级政府应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规划经费的使用情况;下级规划部门应每年就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向上级规划部门提出专题报告。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也应依据管理权限每年向建设部或省建设厅报告。各地规划部门要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批准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各种媒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规划公示,并采取成立专家委员会、聘请专职或兼职的社会督察员、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增强全民的规划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的重点是: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调整规划的程序,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以及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明确职责,建立严格的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完善规划实施的层级行政责任制度。城乡规划由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长、县长要对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进行调整,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政府将把执行经省政府批准的规划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目标责任制。 省建设厅应会同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文物管理局等部门,对违反《通知》和本意见的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督促城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计划等部门依法行政,解决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城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擅自调整规划、下放或肢解规划管理权限、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违反建设项目选址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划的实施,对违反经上级政府批准的规划的政府行政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延误或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进行严肃查处;对执法违法的工作人员,必须从重从严查处。受到降级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者,终身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要加大对下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约束力度,对下级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管理不规范、违法行政、违法不究、执法违法等行为,上级规划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应对有关案件予以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撤销决定,同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处理决定拒不服从、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省城镇规划委员会,由省城镇规划委员会责成有关政府和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和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全省各地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规划管理混乱、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严重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予以通报直至取消相应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