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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3]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8
【实施时间】 2002-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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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要建成设施完善、管理现代、服务一流、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医学中心,成为我市卫生医疗、教学、科研基地,辐射我国北方地区,并与国际接轨。每个医学中心设病床12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2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
  
  在我市的东、南、西、北部区域和滨海区各建设一所区域性医疗中心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西部区域(包括红桥区、南开区、西青区、武清区)的医疗中心为新组建的天津市人民医院;东部区域(包括河东区、东丽区、宝坻区)的医疗中心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北部区域(包括河北区、北辰区、蓟县)的医疗中心为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南部区域(包括和平区、河西区、津南区、静海县)的医疗中心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滨海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宁河县)的医疗中心为天津市塘沽医院。每个区域医疗中心医院设病床8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2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
  
  建设若干所区域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每个区域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病床3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建设若干所治疗性综合、专科医院。每个治疗性综合、专科医院设病床3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2.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2005年,建成适合我市特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连续、协调、可及、综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等基本卫生服务。
  
  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各建1个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市中心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设病床300张左右,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80平方米核定。
  
  在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区(2万户居民、5万人口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半径为1公里,服务面积为4平方公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依托现有部分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整体转型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病床50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按每张床60平方米核定。随着居民户或居住人口的增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应相应扩大,每增加1千人口,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扩大50平方米。
  
  根据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辖区居委会或新建30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按服务区域每2000人口配备1名医生和1至2名护士的比例设置。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1名中医医生。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发展适宜技术。随着居民户或居住人口的增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模应相应扩大,每增加1千人口,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扩大5平方米。
  
  现有二级医院分别按区、县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调整。市中心区和滨海区的二级医院,原则上要压缩规模、功能转型。环城四区、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的二级医院,要努力改善就医环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急诊抢救和医疗技术水平。
  
  各区、县要建设1所符合标准的中医医院。区、县中医医院设病床60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按每张床60平方米核定。各区、县中医医院是本区、县中医医疗中心,应发挥祖国传统医学的医疗、康复特色作用。
  
  3.农村卫生机构
  
  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使其成为集医疗、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卫生综合服务网络。
  
  环城四区、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的二级医院是本区县的医疗、急救指导中心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心;要建立疾病控制站和妇幼保健院,开展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医院设病床5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2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
  
  在各乡、镇建1所卫生院。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卫生院设病床50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卫生院设观察床10至20张,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0至1200平方米。
  
  1000户以上的村设1个卫生所,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卫生所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根据需要而定。
  
  提高乡镇(村)卫生院(所)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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