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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企业、事业单位卫生机构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办医疗机构应实行社会化。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移交地方政府;(2)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3)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又难以调整的企、事业单位的自办医疗机构,实行关、停、并、转。 5.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 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的建立,要符合所在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适应群众的医疗需求,做到布局合理,比例恰当。 (二)预防机构 1.进行机构整合和功能重组。将有关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能集中,建立统一的预防机构。从传染病防治和单病种防治向综合防治转化,完善预防体系,调整结构,完善三级网络,明确职责,充分发挥预防服务的整体功能,加强预防医学科学研究。 2.调整重组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天津市预防医学研究所)。 3.调整完善区、县预防机构。建立区、县卫生防病站。城区社区医院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设防保科,农村卫生所设防保员。 (三)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医疗、培训、科研、健康教育等多功能一体,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开展服务。 1.将市儿童保健、妇女保健机构合并,组建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2.各区、县设妇幼保健院或所。 3.社区医院妇产科负责基层妇保、儿保工作。 4.区、县根据需要设置保育院。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医学教育机构 对各类医学院校进行功能定位。加强培养博(硕)士研究生,特别是加大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力度,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加大在职人员教育培养力度,大力发展卫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稳步发展普通高等医学本、专科教育,形成结构、专业、层次、功能、学科合理的医学教育新格局。大力培养医学尖子人才,“十五”期间培养、引进学术带头人50名,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100名。 天津医科大学、天津中医学院以培养本科以上高级卫生专业人才为主,为卫生事业跨越发展培养输送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使之成为我市卫生行业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和卫生职工岗位培训中心。 大力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适当增加成人高等医学教育招生数量,进一步改进招生考试方法和教学形式,允许在职人员分阶段完成学时、学业。到2005年,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45%以上。 调整中等医学教育结构,停止卫生类中专层次学校在我市招生。各区、县原有中等专业卫生学校调整为本区、县卫生培训和继续教育基地,具备条件的中等专业卫生学校可纳入全市高等职业教育规划进行调整。 各类教育机构都要把全科医学人才的教育培养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全科医学教育任务。高等医学院校要设立有关全科医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设立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卫生培训基地。建立毕业后全科医学教育制度,开展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社区卫生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完善全科医师的继续教育制度。 (五)卫生科研机构 深化卫生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不同隶属关系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的联合与协作,统筹调整卫生科研机构布局,建立并形成新型的卫生科研群体和具有天津特色的卫生科技体系。发展34个卫生重点学科和高新技术基地及其研究机构,其中,重点扶持14个优势学科,使其保持和跻身全国先进水平。建设好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其中急救医学、人工细胞工程、激素与发育、神经学等实验室达到国家级标准。建立卫生软科学研究基地。 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理顺科研管理体制和功能,确定研究方向,促进中西医结合快速发展。 (六)卫生信息机构 建立卫生信息中心,扩建天津医学图书馆。加快以天津市医学卫生科技信息研究所为龙头的卫生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全市卫生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流,加速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信息化建设。 (七)大型医用设备 提倡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43号)、《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卫计发(1996)第6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卫生局拟定的》(津政办发(1996)64号),对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要按照天津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把关,不得突破。对未经审批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要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