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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增加服务业投入 (二十二)筹措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用于配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服务业中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发展。旅游、交通、教育、文化、医疗、社区服务、农业服务等各服务行业设立的专项发展资金,必须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配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 (二十三)积极引导社会投资。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要适当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沟通,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效益好的服务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服务业领域。 八、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服务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制定全省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建立服务业综合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计划厅,负责服务业发展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明确部门分工。计划部门负责服务业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与政策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支持发展服务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六)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改进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经常性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第二次三产普查工作。服务业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行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信息导向作用。 各市、县政府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发展服务业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省政府责成省发展计划厅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