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粤知协[2002]47号
【颁布时间】 2002-11-06
【实施时间】 2002-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知识产权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专利试点企业:
  

  2002年2月,华南农业大学制定了《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并同时实行了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制度,要求全校教职工签署遵守《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承诺书。自今年5月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工作开展以来,进展顺利,90%以上的教职工已签署了承诺书,今后学校新招录的教职工包括研究生都要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华南农业大学是我省高校第一家实行签署承诺书制度,强化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大学,他们的这一做法,有利于使每一位教职工和研究生切实了解学校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明确自已在学校工作、学习期间,在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现将《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实行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制度的做法介绍给你们供参考。希望各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试点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依据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研究所(室)、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两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二)商标权(包括学校之校名、校标以及其他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商标依法拥有商标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之校名、校标;
  
  (三)商标权归属于学校的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五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华南农业大学”、“华南农大”、“华农大”及华南农业大学的徽、标(包括South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或SCAU)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华南农业大学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七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拥有。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胆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拥有。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