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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促进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实现“两个重大转变”,即把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变为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变为以县为主。到2002年年底前,全省各县(市、区)都要按“以县为主”的新管理体制运行。 2、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3、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责任: --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宏观管理本市农村义务教育; --依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省制定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对财力不足、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 --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建设和发展等工作,安排资金予以扶助;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 --负责本市农村义务教育的督导检查。 4、县级人民政府对发展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 --负责制定本地基础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抓好农村中小学建设、管理、布局调整;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和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政府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依法安排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合理安排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管理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社会捐资等;建立起“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体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 --统筹安排、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多渠道筹措、合理使用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的新建、扩建和危房改造;安排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发展等工作; --建立和完善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教育人事、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抓好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农村中小学基本建设保障体制,抓好学校建设; --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组织实施城镇学校对口支援贫困乡村学校工程,组织开展对贫困学生的助学活动; --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5、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继续履行好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新建、扩建校舍,补充中小学公用经费; --按有关规定划拨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 --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学生辍学,认真履行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等责任; --负责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村民自治组织要继续发挥好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通过组织村民自愿投工、投料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二、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必须依法实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切实建立起稳固可靠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全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适时调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应在财政预算内足额安排,切实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逐年有所增长。对因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而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对农村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发展”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