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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和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从2002年起,省将在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与督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落实情况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17、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对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新管理体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上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对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一经查实,要坚决停止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凡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市、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