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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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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积极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城市市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工作,积极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中小学,积极组织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组织城市学校优秀教师定期到农村学校挂职任教和为农村学校培训校长、教师,给予办学资金方面的支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主管科(室),有关科(室)分工负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化。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大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筹集资金重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三、完善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2、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全省中小学编制核定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核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坚决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在重新核定编制时,可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实施。
  
  13、加强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中小学教师跨县调动和进出教育系统须按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审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调整和完善乡(镇)教育管理工作。今后,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实行乡(镇)长直接负责,中心学校(总校)校长具体管理的体制。乡(镇)中心学校(总校)校长协助乡(镇)长管理本地教育事务和教育教学业务。乡(镇)中心学校(总校)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和聘任。乡(镇)范围内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经费管理、教师调动、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等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总校)校长具体负责。
  
  14、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完善优惠政策和约束机制,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学校合理流动,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逐步实现城乡教师素质和能力的均衡发展。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各级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安置落聘人员。
  
  四、加强领导,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5、严格实行市、县、乡领导责任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新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是本区域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真正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和经费投入“四到位”。各级财政、计划、教育、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好领导、推动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责任,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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