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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发文字号】 长规发[2002]13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 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 “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必备资料,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 ( 工作时限 1 天 ) ;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 ( 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 工作时限 1 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 ( 工作时限 1 天) ;
  
  (7)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意见书”,项目选址位置附图。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审查意见后,报省级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第八条 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及规划要点申请。有关文件具体包括: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 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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