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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发文字号】 长规发[2002]13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红线资料(自用工程类)及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复印件;
  
  (4) 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大型项目)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5) 1/500-1/100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2份(含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且由管线专业部门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编制审批的管网综合规划(一般指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及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总工作限时为11天,其中接卷1天,经办3天,处室负责人审查2天,总规划师审查1.5天,分管局长1.5天,返窗1天,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条 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放线定位单;
  
  (3)市政工程规划调查红线;
  
  (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文件2份,调查红线图1份,现状地形图1份;
  
  (3)定位放线回单;
  
  (4)建筑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审批程序参照工程类,总工作时限9天,其中: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1天,经办审查2天,处室负责审查2天,分管局长审查1天,局长审批1天,经办整理资料1天,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条 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定位红线图;
  
  (2)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许可证”副本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报市政规划管理处审核(工作时限3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受理审查和发证手续,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定点)及核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规划分局履行市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和对应处室经办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区内所设分局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和发证手续。所有审查审批项目直接上报市局局长;分局审查工作限时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8天;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时限各为15天,具体各阶段工作时限由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凡需更名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项目合法,由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转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凡需复审的项目,必须具备原批准有效证件,由局业务综合处受理,转业务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更名、复审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受理、审批,工作时限各为3天。
  
  第三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汇总整改意见,在程序规定的审查、审批时限内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发出规划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整改要求调整完善报批、报建的工程图文内容,按工作阶段的对应程序规定申请审批。
  
  在审批、审查过程中查实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按执法程序处罚后重新进入正常报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程序中的“工作时限”为法定工作日。对于需上报选址意见、审查设计条件规划要点、规划设计方案、需专题研究、需招标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所需相应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建设单位调整、完善工程图文内容、补充相关资料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处审项目的时限,对应程序中规定的处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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