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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审批施工图。 第十九条 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本年度基建计划; (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 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 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后到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联系放线定位、建筑面积复核、上定位红线图,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 (3)放线回单; (4)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2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并签审所有报建资料、图纸,拟定审批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上述资料,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发或上报局长签发(工作时限2天); (4)局长审查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批返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2天); (5) 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资料后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签章审批的图纸,对案卷“许可证”编号,核发工作联系单,经审定的设计图1套,定位红线图1张。同时对并需存档图纸(1套)用于批后管理图纸(1套)(工作时限2天)。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批结果时应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填写依法建设保证书;持工作联系单到长沙市收费局缴清费用后,到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及验收表。审批完毕一年仍未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须先报请复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按工程分类要求分别报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或执法队进行现场验收(工作时限5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完成审批的总工作时限为28天。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管理程序 |